从真正意义上保障律师权利

2007-07-17 00:00:00  来源:中国铁路网  点击:901  字号:[大][中][小]  共8条评论


    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个,2006年办理诉讼案180多万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15万多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520多万件。律师已成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
    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7部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其中,首次提请审议的律师法修订草案(简称草案)尤为引人注目。草案重新规定了律师的职业定位,对律师权利保障原则进行了细化,并为解决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会见、查阅材料、取证等难题做出了新规定。
    现行《律师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走过风风雨雨的十个年头了。它对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扩大,律师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不断规范,律师的社会功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律师工作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律师业当前和未来的发展。草案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律师法》做了许多重要修改。
    一、严把律师准入关。草案从律师执业许可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完善了律师执业许可制度。草案明确将拥护我国宪法作为申请律师执业的条件之一,同时要求在申请律师执业时提供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
    二、增加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现行《律师法》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草案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了以下两个方面的补充规定:一是增加了合伙律师事务所类型的规定,明确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两种合伙组织形式,并对合伙人的条件和承担责任的方式作了规定。二是增加了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借鉴国外通行做法,修订草案确立了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严格规定了其设立条件,并对承担责任的方式作了规定。
    三、保障律师在诉讼中的权利。近年来,律师“会见难”“取证难”“阅卷难”等现象越来越凸显。草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等权利进一步规定;同时,修订草案还将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规定具体化,规定对律师进行拘留、逮捕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律师协会。
    四、明确了对律师的监督管理。对律师,草案进一步规范了律师的执业行为,明确规定了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一些“不得有”行为。对律师事务所,草案规定律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考核,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交年度考核报告等等。 
    我国已经签署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相关国际司法文件,此次修订草案中的很多亮点都比较符合现在国际通行做法。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根植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律师制度,并非仅仅受《律师法》所调整,而是出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部具体的部门法中,真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作好配套法规的修改才是关键。
    等 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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