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4天归还也构成犯罪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10-09 00: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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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放
铁路某医院前院长雷某个人决定将医院的公款转借给一个合同单位救急。虽然4天后就还了款,但这款一出一入,经两级法院审理后,都认定雷某犯了挪用公款罪。
铁路某医院与某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长期存在购销医药合同关系。雷某曾在该药业公司当了两年多经理。2002年12月3日,雷某被任命为铁路某医院院长。上任刚3个月,该药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找到雷某,请她借些钱给公司进行注册验资。雷某未经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就通知财务科长谢某将医院的公款90万元借给了陈某。4天后,陈某将90万元借款通过银行转账还给了铁路某医院。
一审法院判决:雷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雷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时认为,即便该款不是用于注册验资,但该药业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公司,因此,将公款借给该公司就是用于营利活动。考虑到雷某挪用公款的时间短,没造成医院实际上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8月20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原判决;改判雷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
法理评析
所谓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根据相关立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是指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以个人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所谓进行非法活动,是指用挪用的公款进行赌博、吸毒、嫖娼和其他非法经营、放高利贷等为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这是指挪用公款归自己或者给他人进行经营性活动,包括用于做生意、买股票或者将公款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利益利息收入的行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归还个人在经营活动中的欠款,属于进行营利活动。司法实践中,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个人是否确实已经营利,甚至亏本经营,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公款10000元至3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在10000元至30000元之间,由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情况,确定本地具体执行的数额标准。由于法律未对挪用公款的时间做限定,因此,只要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用于个人的营利活动,即使只用了几天,原则上也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这是指挪用公款用于自己或者他人的非经营性支出等合法用途,自挪用公款之日起至案发之日,超过3个月未还的情况。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但是在案发前也就是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发现前已经归还,按《刑法》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按照《刑法》修订后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此种情况应当认为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对于挪用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的雷某属于上文中的第二种情况。作为铁路某医院的院长,她属国家工作人员,其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所有权。她利用了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便利,擅自指使财务科长谢某借90万元巨款给别的单位进行营利活动,尽管4天之内就还了钱,但她已触犯本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84条规定:犯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