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09-25 00:00:00  字号:[大][中][小]  评论(8条)


[主要案情]

    7月16日,曹某冒用他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驾驶证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租用别克凯越牌轿车一辆,从7月16日至7月21日,费用3千元,押金5千元。
    租车合同签订后,曹某将轿车开到柳州某铁路宾馆停车场停放。当晚23时许,曹某将宾馆房间内的数字电视机顶盒等物品偷出,前往停车场取车时被民警抓获。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向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请批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的行为在主观上难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证据不足,遂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官分歧意见]

    检察官对曹某主观上是否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存在不同看法,导致对该案的定性存在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  曹某使用欺诈手段,利用伪造的证件租车,在取得汽车后欲一走了之,其主观上非法占有汽车的意图明显,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第二种观点  曹某主观上明显具有欺诈的故意,但欺诈的故意并不等于他有非法占有汽车的目的。曹某在租车当天被抓获,租车合同还在履行期限内,其行为并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法律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判断,必须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在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可能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因此,在审查合同诈骗案件时,尤其要注意区分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民事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对方当事人,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理,而且应包括意图拥有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并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意思表示。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在对行为人签订合同时的履约能力、获取财物的手段、有无履约的实际行为、财物的使用去向、未履约及财物未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推定。
    (二)从曹某的客观行为无法推定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曹某利用伪造的相关证件与对方签订租车合同,并将对方交付的汽车开走确有欺诈的成分,但这尚不足以推定他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且,从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看,汽车租赁期限是5天,曹某从租车到被公安机关抓获,不到10个小时,若他没有被抓获,不能排除他履约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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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编辑: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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