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处理规定》10月1日起施行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09-25 00:00:00  字号:[大][中][小]  评论(8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印发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是在1997年《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由于《公务员法》的修订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的出台,相应的配套法规中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也要做必要的调整,以进一步完善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并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规定适用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人事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不能越过仲裁程序直接提起诉讼。而人事争议案件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后,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权益救济制度,已成为当前维护人事争议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条切实可行、有效的渠道,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规定在第四章中专章规定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1.多方仲裁原则。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各级人民政府成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代表、聘任(用)单位代表、工会组织代表、受聘人员代表以及人事、法律专家组成。2.单方申请制度。这是指人事争议发生后,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争议事项符合仲裁机构的受理条件,仲裁机构都应当受理,启动仲裁程序。3.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主持仲裁庭工作;另两名仲裁员可由双方当事人各选定一名,也可由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案件经仲裁庭合议后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4.明确规定了仲裁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裁决等主要环节。当事人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仲裁庭一般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90日内结案。需要延期的,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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