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中事实旅客的界定(一)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07-19 13:10:27  字号:[大][中][小]  评论(8条)

      铁路对旅客人身伤亡和非旅客人员伤亡,承担责任的范围是有很大区别的。对旅客人身伤亡,适用无过错原则进行定责。而对非旅客人员伤亡,则适用过错原则定责。因此伤亡人员是否为旅客,关系到铁路的承责范围。现就事实旅客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1  无票进站乘车

  1.1  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

  无票但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一般有经绿色通道上车和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两种情况。铁路开办绿色通道,目的是为了旅客在时间紧迫来不及预先购票的情况下,可先进站上车后补票。

  车票是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存在的基本凭证。通常情况下,铁路旅客运输合同自车票售出时成立,从旅客检票进站时起生效。经绿色通道进站时,没有车票作为合同存在的凭证。然而,根据《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车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从合同成立的法律要件来分析,由于铁路开办绿色通道已作为一项常设业务,并以制度固定下来,形成了一种有别于售票窗口购票的交易习惯,旅客在绿色通道进站的行为,即表明其向铁路提出了要约,是希望和铁路订立旅客运输合同的表示,按绿色通道的业务要求,进站口值班客运员允许旅客进站,则表明铁路同意了旅客的要约,即为承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只是此时合同还没有书面的形式,有待事后补办手续,即上车后补票。再从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分析,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在旅客检票进站时起生效。所以,经绿色通道进站应以旅客按规定进站为标志,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属于事实旅客,铁路从旅客进站或上车时起,开始承担责任,而补票只是补办书面的合同手续。

  基于同样的道理,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让旅客先上车后补票的制度,也是一种交易习惯,如车厢值乘的乘务员让旅客上车,则表明铁路同意了旅客的要约,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即告成立,形成事实上的运输合同关系,合同也即行生效。

  1.2  未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

  无票人员不从规定的铁路进站口进站,没有经过列车乘务人员同意上车,以及持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进站乘车,均属于未经铁路同意而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在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协议。未经铁路同意而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没有与作为承运人的铁路方协商,更谈不上征得铁路同意取得一致意见并达成协议,显然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基本原则,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不能成立。未补票前,不能视为事实旅客,而在办理补票手续后,取得车票为标志,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至于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实质上就是无效合同。《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持失效、伪造或涂改的车票进站乘车,应按无票处理,未补票前与铁路不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不属于事实旅客。

  1.3  是否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对无票人员是否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是个难点问题。因此,铁路应恢复和完善补票证制度。对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补票的人员,在绿色通道进站口进站时或在无人售票的乘降所上车时发给补票证,以此证明是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补票人员,属于事实旅客。如在补票前发生人身伤亡,凭补票证按旅客人身伤亡处理;而未经铁路同意进站上车的无票人员,由于没有补票证,如在补票前发生人身伤亡,不能按旅客伤亡处理。



Tags:旅客 界定 事实
铁路编辑: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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