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中事实旅客的界定(二)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07-19 13:12:13  字号:[大][中][小]  评论(8条)

  2  车票丢失与车票未经检票剪口

  2.1  车票丢失

  旅客丢失车票也就是失去了合同存在的凭证,但与无票乘车有本质的不同。《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3条规定,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自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承认了车票丢失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是客观存在的,并未否定丢失车票的人员是旅客的事实,另行购票前如发生人身伤亡,应按事实旅客处理。而丢失车票的旅客可以通过周围旅客提供旁证,取得其原持有车票的有效证明。

  2.2车票未经检票剪口

  有的旅客持未经检票剪口的车票进站,这就涉及到车票未剪口,旅客运输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旅客运送的责任期间,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到旅客出站或应当出站时止。解释中没有规定检票加剪口是合同生效的必经程序。已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类案例时,按司法解释、法律的效力高于法规、规章的原则,适用了这一规定。据此规定,自旅客持有效车票进站时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生效,检票加剪口只是合同生效的标志性技术动作。因此,旅客持未经检票剪口车票进站,虽然违反了铁路的规定,但仍属持有有效车票的旅客,并不影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的生效和履行,不能因车票没有剪口,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权利。


 



Tags:旅客 界定 事实
铁路编辑: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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