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旅客运输中事实旅客的界定(三)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07-19 13:13:23  字号:[大][中][小]  评论(8条)

  3  持站台票进站上车

  3.1  站台票的性质及适用的法律

  与持有车票的旅客不同,持站台票的人与铁路之间建立的不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特定的服务合同关系,属于旅客运输的延伸服务,按规定持站台票只能进站不能上车。

  旅客运输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做了具体规定并赋予特定名称的合同,属列名合同。而对站台票,《合同法》中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属于未列名的合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对于未列名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法采用了参照和类推的法律制度。因此,持站台票的人员进站后,在站台、天桥、地道等站内旅客运输场所发生人身伤亡,应比照最类似的持有车票的旅客来处理,即比照旅客运输合同办理。

  3.2  站台票的效力范围

  站台票的效力仅限于站内,如果持站台票上了车,该合同即告失效,未声明或未补票前,没有与铁路达成任何协议,不构成任何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不属于事实旅客。但《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44条第 3项规定,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 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这就容易造成误解,以为持站台票上车,自上车时起至开车后20分钟内不能按无票处理,这段时间内,站台票仍然有效或者持站台票的人员属于事实旅客。


 



Tags:旅客 界定 事实
铁路编辑: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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