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号: 铁运(1995)52号
标 题: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颁布日期: 1995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 1995年5月1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运输
颁布单位: 铁道部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第1条 为保障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在对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处理。无票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人 身伤害,其抢救处理程序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3条 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或受理站代表铁路运输企业本着公平 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积极主动处理事故。
二、旅客人身伤害事故的种类与等级
第4条 旅客人身伤害程度分为三种
1.死亡
2.重伤:肢体残废、容貌毁损、视觉、听觉丧失及其他器官损失及 功能丧失(参照司法部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见附件)。
3.轻伤:伤害程度不及重伤者。
受伤旅客治疗费用在200元及其以下者,不列事故。
第5条 旅客伤害事故分为三等
1.重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3人死亡或5人重伤或二者合计伤亡6 人及其以上事故;
2.大事故:同一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2人重伤及其以上但不及重大 事故者;
3.一般事故:同一事故造成旅客伤害程度不及大事故者。 三、现场对伤亡旅客的处理
第6条 在站内或旅客列车上发生旅客伤亡时(发现旅客在区间坠车时应停车处理),车站客运主任(中间站长)或值班员、列车长应立即会同公安人员检查旅客伤害程度,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检查旅客所持车票的票种、票号、发到站、车次、有效期及是否加剪和随身携带品,详细做成记 录;收集不少于2份的受害人、同行人、见证人的证实材料。
旅客列车或车站发生3人以上食物中毒时,列车长、客运主任应及时 通知前方停车站或所在站卫生防疫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发生伤亡旅客人数较多时,应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与救援、调查无关 的人员进入。
第7条 列车向车站移交伤亡旅客时,编制“旅客伤亡事故记录”(移交无票人员时为客运记录)一式四份(1份存查、1份办理站、车交接,另2份由所属段签注意见后,于3日内报主管分局及有关分局各1份)连同旅客随身携带品清单及证实材料一起,交三等及以上车站(在区间停车处理时为就近车站)处理,受理站不得拒绝。特殊情况来不及编写记录时, 必须在3日以内向接受处理站补交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