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维护铁路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铁路企事业单位之间及其与路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 铁路合同管理是铁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铁路合同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签订合同,保证合同的合法性;
(二)切实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三)及时处理合同纠纷,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加强对合同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合同管理人员,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单位的计划、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合同管理部门做好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 铁道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全路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其基本职责是:制定全路性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路合同管理工作;帮助处理对全路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组织调解铁路内部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同纠纷。
第七条 铁路企事业单位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为本单位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未设法律事务机构的,应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的归口管理工作,并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机构报告。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合同管理制度,负责合同管理日常工作;
(三)参与本单位重大合同的论证、起草、谈判和签订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合同的履行;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制度;
(五)协助单位法定代表人办理法人委托授权手续;
(六)处理本单位内部的合同纠纷,参与经济纠纷案件的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七)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和下属单位合同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定期向上一级合同管理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报告合同管理工作的情况。
第八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都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约;
(三)组织或者参与处理本部门的合同纠纷。
第三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九条 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条 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托授权的代理人进行。
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期限,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委托代理人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必须在授权范围及期限内行使代理权,禁止越权代理。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对方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并与对方互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营业执照》等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涉及单位内部不同部门的,主办部门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再行签约;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必须经过批准后,才能签约。
第十三条 在签订正式合同文本前,合同管理部门或合同管理人员应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签订重大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外合同,从可行性论证到签订合同阶段,应有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要对合同文本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除能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五条 签订合同应以法人名义进行。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应当加盖双方单位合同专用章,并明确合同的生效条件。
第十六条 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可以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也可以签订独立的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第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可行,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
第十八条 对谈判过程中的电报、电传、信函、图表等电文数据资料,要注意保管。如有不同意见,要立即回复对方,不得拖延,避免造成经济损失。
第十九条 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合同。如合同不能履行,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等影响合同履行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注意保存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经办人员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立即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报主管领导和合同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和合同管理人员应随时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