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

2007-02-08 15:27:11  来源:中国铁路网  点击:983  字号:[大][中][小]  共8条评论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工作,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核,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完成的施工图后、交付施工单位施工前,组织对施工图进行审核或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四条  施工图审核是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工程投资、建设工期组织建设必需的程序,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审核应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达到提高设计文件质量,消灭差、错、碰、漏等质量问题的目的。
   
    第六条  施工图审核的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铁道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程规范;
    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第七条  施工图审核的重点
    1.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意见;
    2.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审核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深度和质量是否达到《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和有关规范、规程要求;
    4.审核工程措施、工点技术措施、施工过渡措施、安全措施;
    5.审核防火、节能、环保、水保措施;
    6.审核工程数量、设备和材料数量、用地数量,检查拆迁数量,并与初步设计数量进行对比;检查投资检算编制和工程投资控制效果;
    7.审核标准设计图选用;
    8.设计文件的总体性和专业间的衔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设计单位按审核意见补充勘察、修改设计,并重新将设计文件送建设单位审核。
   
    第九条  由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图与初步设计批复意见不一致时,相当于I类变更设计的,按照铁道部有关变更设计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可以提请建设单位组织复议;勘察设计单位认为复议意见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可以向铁道部申诉。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审核通过的施工图加盖专用印章,审核后的施工图是工程实施、验工计价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十二条  审核后的施工图不得擅自修改,需要变更设计的,按铁道部关于变更设计管理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质量负责。由于审核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工期等问题的,追究建设单位责任。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对施工图的审核,不免除勘察设计单位对施工图的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参照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提出施工图审核费数额,报初步设计批准部门批准后列入概算。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8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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