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2007-05-09 17:03:05  来源:中国铁路网  点击:858  字号:[大][中][小]  共8条评论

    颂布时间: 1957年3月25日
    颂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广铁法办字第020号 

    标  题: 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颁布日期: 1957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 1957年3月25日 终止日期:   类  别: 刑诉管辖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内  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有关案件, 现需要再审时,仍由地方法院审理的批复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你院1957年2月15日〔57〕广铁法办字第020号请示收悉。 在铁路运输法院成立以前由地方人民法院判决的有关铁路运输案件,现在 地方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需要 再审时,同意你院意见,应由地方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 不应由地方人民法院向铁路运输法院移送。至于来文所举刘华违反铁路规 章一案,就所述情况来看,是退回原起诉机关(铁路公安处)再行侦查的 案件(可参阅“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第20页第17- 19行关于补充侦查的部分),不能作为来文所询问题的一例。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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