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无线电台(站)设置和频率使用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规范铁路无线电管理,确保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铁路无线通信系统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128号)及《铁道部行政许可实施程序暂行规定》(铁政法[2004]7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在各类工程和科研活动中设置无线电台(站)和采用铁路通信频率的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铁路通信频率是国家分配给铁路系统使用的下列频率:
(一)用于列车调度、站场调车、专用通信等业务的150、400、450MHz频段铁路通信频率;
(二)2MHz频段工务施工和道口防护频率;
(三)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使用频率;
(四)铁路GSM-R系统使用频率;
(五)800MHz列尾和列车安全预警系统使用频率;
(六)需跨铁路局使用的其他频率。
2.4GHz铁路战备通信、应急通信频率,在全国铁路使用时,应另行上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四条 铁路运输企业和铁路专用通信运营企业设置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必须经铁道部批准。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审查。
第五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
(二)频率的使用应符合铁路通信频率规划并应满足电磁环境要求;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技能;
(四)列车无线移动通信系统的设置还应兼顾机车交路和接轨站、接入线路既有系统的频率使用,减少对相邻线路、铁路枢纽地区的频率干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使用铁路通信频率,应在工程或科研项目确立之后、实施之前办理。
第七条 下列单位或机构可作为设置铁路无线电台(站)和频率使用的申请人:
(一)铁路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大修工程设置无线电台(站),由建设管理单位(包括承担铁路专用无线通信运营的电信运营单位)提出申请;
(二)从事铁路无线电科研活动时,由承担科研项目的单位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委托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铁路运营单位或部门设台及增设台(站)的,由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设备的相关资料复印件;
(二)操作人员的相关资料;
(三)立项批复文件;
(四)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复文件、科研技术方案;
(五)与既有无线通信系统需互联互通时,既有系统的通信频率运用情况;
(六)运用交路(需要时);
(七)磁环境监测报告;
(八)系统组网方案,设台数量和固定台(站)的台(站)址,台(站)主要技术规格;
(九)进行科学试验需临时设置无线电台(站),所在地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十)合资、地方铁路使用铁路通信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接轨站所属铁路局和该合资、地方铁路属地铁路局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
(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设立铁路无线电台(站)时可同时提出频率使用申请。铁道部对符合设台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国家有关频率管理规定指配频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