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房屋建筑设备
第164条 铁路生产办公用房、站场建筑物是保证铁路运输生产及客货营销的重要基础设施,须满足运输生产、调度指挥及客货营销的需要。应保持与运输生产有关的房屋、各项建筑物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发生自然灾害时,应及时组织抢修,迅速恢复使用。
第165条 铁路局应组织定期检查管内房屋建筑物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情况,根据质量状态有计划、按周期地进行维修(包括检修和计划维修)、大修。
第166条 铁路房屋建筑物按技术质量状态分为三级:
一级房屋:结构良好、无各种病害;
二级房屋:无倒塌危险,无严重漏雨,无严重腐蚀变形,虽有其他破损、病害,但不影响安全使用;
三级房屋:有倒塌危险、严重漏雨、严重腐蚀变形之一者,其他破损或病害达到影响正常使用。
对有倒塌危险的三级房屋,须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整治。对严重侵限的三级站场建筑物,应立即进行整治。对质量不良、条件差的房屋,侵限的二级站场建筑物,要全面规划,逐年进行大修和改造。
|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7-20]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2006-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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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 [2006-09-2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四章 铁路安全与保护 [2006-09-2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三章 铁路建设 [2006-09-2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章 铁路运输营业 [2006-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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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20·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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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2-26·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第十六章 固定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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