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铁路用地
第167条 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满铁路运输生产及行车安全需要。铁路用地分为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铁路用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分层负责制度。
第168条 铁路局要依据铁路发展规划,组织编制铁路用地利用规划。应建立铁路用地管理台帐,定期进行使用状况调查和地籍量,每年根据使用变化状况对铁路用地进行图件修、补测,对地籍资料进行修改、补充,并进行铁路用地管理台帐核对。
第169条 铁路单位须按土地利用规划和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铁路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专用或擅自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或改变用途时,按管理权限经铁道部或铁路局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170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依法对铁路用地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侵害铁路用地的现象,要采取措施综合处治理,对危机行车安全的用地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并处理。
第171条 铁路用地管理机构应在体路地界线上和地界拐点处埋设铁路地界标桩,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地界标桩由建设单位负责埋设。铁路地界标桩制作和埋设应符合铁道部有关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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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7-20·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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