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及路用列车的开行
第305条 凡影响行车的施工、维修作业,不得利用列车间隔进行(特别规定的慢行施工除外),都必须纳入天窗。线路、桥隧、信号、通信、接触网及其他行车设备的施工、维修,力争开通后不降低行车速度。
第306条 封锁线路、慢行施工和停用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的施工,必须纳入月度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前一个月向铁路局提出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在编排施工方案中,应把各单位在同一地段的施工,安排在同一时间内进行平行作业,并明确施工主体单位。施工方案应以局命令下达有关站、段及施工单位。
因封锁区间,跨局列车的停运由两局商定,须经由外局线路迂回运输时,由铁道部批准。
第307条 封锁区间施工时,施工领导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按批准的施工方案(临时封锁区间抢修施工时除外),在车站《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并根据封锁或开通命令,在闭塞机或闭塞电话上揭挂或摘下封锁区间表示牌。列车调度员应保证施工时间,并向施工区间的两端站、有关单位及施工负责人及时发出实际施工命令。施工负责人接到调度命令,确认施工起止时刻,设好停车防护后,方可开工,并保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施工单位及设备管理单位应严格掌握开通条件,经检查满足放行列车的条件,且设备达到规定的开通速度要求,办理开通登记后,通过车站值班员通知列车调度员开通区间。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开通区间或不能按规定的开通速度运行时,应提前通知车站值班员,要求列车调度员延长时间或限速运行。
第308条 施工封锁前,通过施工地点的最后一趟列车前进方向为不大于6‰的上坡道时,列车调度员可根据施工领导人的要求,在施工命令中规定该次列车通过施工地点后即可开工,列车到站后,再封锁区间。上述命令应抄交司机、运转车长,该列车不得后退。
第309条 遇有施工又必须接发列车的特殊情况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1.车站采用固定进路的办法接发列车。施工开始前,车站须将正线进路开通,并对进路上所有道岔按规定加锁(有关道岔密贴的确认及具体的加锁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2.引导接车并正线通过时,准许列车司机凭特定引导手信号的显示,以不超过60km/h速度进站;。
3.准许车站不向司机递交书面行车凭证和调度命令。但车站仍按规定办理行车手续,并使用列车无线调度电话(其通信记录装置须作用良好)将行车凭证号码(路票为电话记录号码、绿色许可证为编号)和调度命令号码通知司机,得到司机复诵正确后,方可显示通过手信号。列车凭通过手信号通过车站。
其他具体安全行车办法,由铁路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