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型车辆及小车的使用
第321条 轻型车辆是指由随乘人员能随时撤出线路外的轻型轨道车及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小车是指轨道检查仪、单轨小车、吊轨小车。
轻型车辆应在昼间封锁施工作业时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在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时,仅限于消除线路故障或执行特殊任务时使用,但应按列车办理,此时轻型车辆必须有照明及停车信号装置。轻型轨道车过岔速度不得超过15km/h,区间运行最高速度不得超过45km/h,并不得与重型轨道车连挂运行。轻型轨道车连挂非机动车时,不得推进运行。
小车在昼间使用,不按列车办理,可跟随列车后面推行,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影响列车正常运行。夜间仅限于封锁施工时使用。
在双线地段,单轨小车应面对来车方向在外股钢轨上推行。
第322条 使用轻型车辆时,须取得车站值班员对使用时间的承认,填发轻型车辆使用书——附件六(在区间用电话联系时,双方分别填写),并须保证在承认使用时间内将其撤出线路以外。
使用各种小车时,负责人应了解列车运行情况,按规定进行防护,并保证能在列车到达前撤出线路以外。在车站内使用装载较重的单轨小车及人力推运的轻轨车辆时,须与车站值班员办理承认手续。
第323条 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须有经使用单位指定的使用负责人;
2.轻型车辆具有年检合格证;
3.须有足够的人员,能随时将轻型车辆或小车撤出线路以外;
4.须备有防护信号、列车运行时刻表、钟表及列车无限调度通信设备;
5.轻型车辆应有制动装置(其他非机动轻型车辆根据需要安装);牵引拖车时,连挂处应使用自锁插锁,拖车必须有专人负责制动。
6.在有轨道电路的线路或道岔上运行时,应有设置绝缘车轴或绝缘垫。
第324条 在区间使用轻型车辆及小车时,应按下列规定防护:
1. 轻型车辆运行中,须显示停车手信号,并注意瞭望。
2.在线路上人力推运行小车时,应派防护人员在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显示停车手信号,随车移动,如瞭望条件不良,应增设中间防护人员。
3. 在双线地段遇有邻线来车时,应暂时收回停车手信号,待类车过后再行显示。
4.轻型车辆遇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认时间内撤出线路,或小车不能立即撤出线路时,在车辆或小车前后方向按线路最大速度等级的列车紧急制动距离位置放置响墩,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在设置防护的同事,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
5.小车跟随列车后面推行时,应与列车尾部保持大于500m的距离。
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
第325条 影响设备使用的检修均纳入天窗进行。
在车站(包括线路所、辅助所)内线路、道岔上进行作业或检修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影响其使用时,事先须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并经车站值班员签认或由扳道员、信号员取得车站值班员同意后签认,方可开始。
正在检修中的设备需要使用时,须经检修人员同意。检修完毕,应会同使用人员检查试验,并将其结果记入《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
对处于闭塞状态的闭塞设备和办理进路后处于锁闭状态的信号、联锁设备,严禁进行检修作业。
第326条 沿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除立即连续发出停车信号和以停车手信号防护外,还应采取紧急措施修复故障设备,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和工长或领工员;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封锁区间或限速运行。
车站值班员接到区间发生故障的警报后,应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列车调度员应发出调度命令。
必要时进入该区间的第一趟列车须由线路工长或车间主任随乘。列车在故障地点停车后的运行办法,应根据随乘人员的指挥办理。
第327条 线路发生故障时的防护办法如下:
1. 应立即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通知车站值班员或列车司机紧急停车,同时在故障地点设置停车信号,如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等瞭望困难时,还应点燃火炬。
2. 当确知一端先来车时,应先向该端,再向另一端放置响墩(如第23图),然后返回故障地点。

3. 如不知来车方向,应在故障地点注意倾听和瞭望,发现来车,应急速奔向列车,用手信号旗(灯)或徒手显示停车信号,并将响墩放置在能赶到的地点,使列车在故障地点前停车。如夜间或遇降雾、暴风雨雪、扬沙等恶劣天气等瞭望困难时,发现来车后,奔向列车前,应在故障地点点燃第二支火炬。
设有固定信号机时,应先使其显示停车信号。
站内线路、道岔发生故障时,应按规定设置停车信号防护。
第328条 设备维修人员发现信号、通信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立即通知车站,并积极设法修复;如不能立即修复时,应停止使用,同时报告工长、车间主任或电务段调度,并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内登记。
第329条 铁路职工或其他人员发现设备故障危及行车和人身安全时,应立即向开来列车发出停车信号,并迅速通知就近车站、工务、供电或电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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