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十版)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2007-02-07 09:44:08  来源:中国铁路网  点击:195  字号:[大][中][小]  共8条评论

    第三编   信号显示
 
    第十五章 基本要求

    第330条  信号是指示列车运行及调车作业的命令,有关行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
    信号显示方式及使用方法,应按本规程规定执行。本规程以外的信号显示方式,须经铁道部批准,方可采用。
    各种信号机和表示器的灯光排列、颜色和外形尺寸,必须符合铁道部规定的标准。
    地区性联系用的手信号,由铁路局批准。
   
    第331条  铁路信号分为视觉信号和听觉信号。
    视觉信号的基本颜色:
    红色——停车;
    黄色——注意或减低速度;
    绿色——按规定速度运行。
    听觉信号:号角、口笛、响墩发出的音响和机车、轨道车的鸣笛声。
   
    第332条  视觉信号分为昼间、夜间及昼夜通用信号。在昼间遇降雾、暴风雨雪及其他情况,致使停车信号显示距离不足1000米,注意或减速信号显示距离不足400米,调车信号及调车手信号显示距离不足200米时,应使用夜间信号。
    隧道内只采用夜间或昼夜通用信号。
    铁路沿线及站内,禁止设置妨碍确认信号的红、黄、绿色的装饰彩布、标语和灯光。如车站内已装有妨碍确认信号灯光的设备时,应改装或采取遮光措施。
    在规定的信号显示距离内,不准种植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对影响信号显示的树木,其处理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333条  进站、出站、进路信号机及线路所的通过信号机,均以显示停车信号为定位。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接近、预告信号机及通过臂板,以显示注意信号为定位。
    在自动闭塞区段内的车站(线路所),如将进站、正线出站信号机及其直向进路内的进路信号机转为自动动作时,以显示进行信号为定位。

    第334条  信号机的关闭时机规定如下:
    1.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进路、出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及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当机车或车辆第一轮对越过该信号机后自动关闭。
    2.调车信号机在调车车列全部越过调车信号机后自动关闭;当调车信号机外方不设或虽设轨道电路而占用时,应在调车车列全部出清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根据需要也可在调车车列第一轮对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第一轨道区段后自动关闭。
    3.引导信号应在列车头部越过信号机后及时关闭。
    4.非集中联锁车站的进站信号机及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在列车进入接车线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出站信号机应在列车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后自动关闭。
    5.非集中联锁车站,由手柄操纵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在确认列车全部进入接车线警冲标内方,出站信号机在列车全部越过最外方道岔并确认列车全部进入出站方面轨道电路区段后,恢复手柄,关闭信号。
    6.特殊站(场)执行上述规定有困难时,由铁路局规定。
 
    第335条  进站、出站、进路和通过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停车信号。接近信号机的灯光熄灭、显示不明或显示不正确时,均视为进站信号机为关闭状态。
   
    第336条  新设尚未开始使用及应撤除尚未撤掉的信号机,均应装设信号机无效标,并应熄灭灯光;如为臂板信号机,并须将臂板置于水平位置。
    信号机无效标为白色的十字交叉板,装在色灯信号机柱上或臂板信号机的臂板上(见第24图)。

    在新建铁路线上,新设尚未开始使用的信号机(进站信号机暂用作防护车站时除外),可撤下臂板或将色灯机构向线路外侧扭转90度,并熄灭灯光,作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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