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探伤作业
第一节 钢轨探伤
第三十二条 基本要求
(一)钢轨探伤
1. 探头配置和推行速度
(1)探头配置:探头配置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要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除使用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
(2)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
(二)道岔部位探伤
1. 每年入冬前,应加强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的探测。
2. 尖轨探伤时应注意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仪器探测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的部位。
3. 高锰钢整铸辙叉应采用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应采用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
4. 要定期对可动心轨进行探伤检查。
(三)重点处所钢轨探伤
在对接头、曲线、隧道、道口、桥梁等重点处所进行钢轨(焊缝)探伤时,要慢速推行,并注意观察波形显示,必要时要结合手工检查。
(四)站专线及常备再用钢轨探伤
1. 站专线钢轨探伤
(1)驼峰地段应重视坡峰、坡谷地段钢轨的探测。
(2)轨面锈蚀严重时,应采用手工检查;若遇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报技术(线路)科备案。
2. 常备再用轨探伤
(1)常备再用轨,在上备轨架前必须进行钢轨全长范围内的探伤检查。
(2)经探伤确认无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上标明“探伤时间”。确认有伤的再用轨,应做明显的标记。
(五)成段更换钢轨探伤
1. 再用轨应先探伤、后上道。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
2. 新钢轨上道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发现伤损时,应及时上报技术(线路)科,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探伤灵敏度
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
穿透法136mm处φ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
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下同)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
70°探头通道:φ4mm平底孔当量。
第三十四条 探伤周期或次数
(一)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见下表。
其他站线、专用线的线路和道岔每半年应检查1遍。
(二)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
1. 冬季;
2. 在桥梁上、隧道内、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
3. 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
4. 大修换轨初期(75kg/m、6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50Mt,5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25Mt)、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
(三)无缝线路和道岔钢轨的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应用专用仪器对焊缝全断面探伤,每半年不少于1次。
第三十五条 钢轨伤损分级和处理
(一)钢轨伤损分级
钢轨伤损分级详见《铁路线路修理规则》。在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探伤灵敏度下发现钢轨内部裂纹时应判为重伤。
(二)钢轨(含焊缝)伤损处理
1. 发现伤轨后应在缺陷处按下表所规定的方法作标记。
2. 发现重伤钢轨、桥梁和隧道内发现轻伤钢轨时应立即通知线路工区(车间)及工务段调度。
3. 对轻伤有发展的钢轨,应进行监控,作好记录,并通知线路工区。
4. 凡发现乙炔气割或烧孔钢轨应迅速通知线路工区立即更换。
铁道部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
铁路局钢轨探伤车检查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工务段(桥工段)处理,检查后向有关单位通报检查结果。
第二节 钢轨焊缝探伤
第三十六条 技术要点
(一)基本要求
1. 新焊焊缝:厂焊或基地焊的钢轨焊缝,应严格执行“先探伤、后上道”的规定。在线路上现场焊接的接头,焊接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在办理线路验交时,必须有完整的焊接探伤记录。
2. 焊缝两侧各400mm范围内,不得进行钻孔或安装其他装置。
(二)探测范围
焊缝横断面各个部位,铝热焊焊缝扫查应遍及焊缝全宽度(钢轨纵向)。在役焊缝探伤应包括焊缝和热影响区在内的整个钢轨焊接接头(自焊缝中心向两侧各延伸200mm)。
(三)探伤时期及探测面
新焊焊缝探伤在推瘤和打磨以后进行,焊缝处温度应冷却至40℃以下或自然轨温,探测面不应有焊渣、焊瘤或严重锈蚀等。
(四)扫查方式和要求
扫查方式和要求应符合TB/T2658.21标准的有关规定,其中:
1. 应采用单探头和双探头两种方法从焊缝两侧分别进行扫查,并应采用仪器检查和人工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 应使用专用焊缝探伤仪或带有扫查装置的通用探伤仪进行探伤,所用探伤设备应同时具有对焊缝进行双探头扫查和单探头扫查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