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列车上遗失物品的处理

2007-09-10 17:11:19  中国铁路网  36位铁路人已阅读  字号:[大][中][小]  参与评论(已有8条)
  旅客在列车上发现物品丢失,应编制客运记录,详细注明品名、件数等移交下车站,不能判明旅客下车站时,移交列车终点站。
  拾到现金应开具“客运运价杂费收据”上交,并在登记簿上注明“客杂”收据号码,当失主来领取时,开具退款证明书办理退款。
  对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失主来领取时,应查验身份证,核对时间、地点、车次、品名、件数、重量,确认无误后,由失主签收,并记录身份证号码。
  遗失物品需要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内附清单,物品加封,填写客运记录和行李、包裹交接证,交列车行李员签收,物品在5kg以内的免费转运,超过5kg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
  遗失物品中的危险品、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机要文件应立即移交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不办理转送。
  鲜活易腐物品和食品不负责保管和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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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编辑: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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