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对管理促进经济发展 鞍山为地方铁路管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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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9 10: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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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为地方铁路管理立法
鞍山市为加强对地方铁路的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对地方铁路的规划、建设、运营、安全与保护等工作予以规范。此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实施。
地方铁路是国家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资源利用,振兴区域经济具有重要作用。鞍山市作为传统的重工业城市,包括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在内的地方铁路总量多、类型全,线路长度在全国地级市中居前列。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部分拥有或者使用地方铁路的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经营管理方式发生变化,地方铁路管理出现了新问题。鞍山市根据当地地方铁路管理现状和发展需要制定了《鞍山市地方铁路管理条例》。
《条例》除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职责,强化主管部门服务职能外,更注重规范、调整地方铁路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自身运营与社会公共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公共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社会关系。《条例》充分尊重历史,合理界定了现有地方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设定了地方铁路共用、停用、拆除的管理措施;对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定了对地方铁路封锁停用的行政强制措施;规定地方铁路通过城市居民区的路段,产权单位或相关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和环保等措施。为了保证《铁路法》确定的“提倡铁路专用线与有关单位按照协议共用”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条例》本着资源共享、合理收费的原则,规定相关专用线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在保证自身正常运输的情况下,应当同意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专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