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状告北京铁路局收退票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8-04-18 10:47:01 【 网友评论
  • 继律师李苏滨、孙在辰起诉质疑两成退票费后,北京律师徐建国再次因退票费问题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与李苏滨和孙在辰律师的案由不同,徐律师认为,北京铁路局收取两成退票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徐律师认为,被收取20%的退票费,在购票时票务中心和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

  继律师李苏滨、孙在辰起诉质疑两成退票费后,北京律师徐建国再次因退票费问题将北京铁路局诉至法院。与李苏滨和孙在辰律师的案由不同,徐律师认为,北京铁路局收取两成退票费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昨天,此案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开庭。

  昨日庭审开始后,原告方提出,因北京铁路局和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是上下级隶属关系,可能影响本案的审理,因此对审判员及书记员申请回避,但被法官驳回。

  徐建国的代理律师称,今年3月18日,徐通过北京某票务中心订购了两张20日晚8时30分的北京西至黄州的Z67次硬卧车票,其中一张中铺价值265元,一张上铺价值256元。19日晚,他得知不能按时出差。次日早8时10分,徐建国持火车票到北京西站地下二层退票窗口办理退票手续,被按票价总额收取了20%的退票手续费。

  徐律师认为,被收取20%的退票费,在购票时票务中心和火车票正反面均未作说明,完全剥夺了消费者知情权和平等协商权。

  对此,北京铁路局代理人表示,收取退票费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章的规定。同时,其指出,火车票不属于格式合同。其票面内容、式样是由铁道部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明确规定的,不能够进行任何修改。

  庭审最后,原告方以“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理由不满”为由提出撤诉。法官予以批准。

  相关案例

  2005年2月15日,律师李苏滨退火车票时被收取了20%的退票费。李苏滨认为,退票费应按《价格法》规定听证,否则就是“剥夺消费者监督权的违法行为”,于是提起诉讼。2006年4月,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上诉。

  去年2月1日,律师孙在辰办理退票时也被收取退票费。孙在辰认为,除车票印刷成本外,自己没有浪费任何资源。他指出,无论作为罚款、违约还是赔偿金,收取20%的退票费用均不合理。据此,以旅客运输合同纠纷起诉北京铁路局。2007年9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驳回其诉求。 (吕佳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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