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二人穿过破损的防护网,在铁路旁玩耍。突然,一列火车呼啸而至,将祖孙二人撞翻在铁轨上。谁该承担这起意外事故的责任?人民法院最终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作出了判决……
防护网破损殒命铁轨谁担责?
-高 剑
铁轨殒命,一列火车“吃了”祖孙俩
谈到这起让胡老太和儿子肝肠寸断的往事,时间倒流到2005年4月25日。胡老太家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老伴老王从公安系统退休后便和自己在家看护刚满两周岁的孙子。一家人生活得和和美美,胡老太万万没有想到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会降临在自家的头上。
那天下午1点左右,老王带着两周岁的孙子小龙外出散步。当祖孙二人走到铁岭火车站北三铁道门附近时,小龙突然沿着立交桥旁边的台阶拾级而上,通过早已破损的护路铁丝网,走上铁路。
这段铁路位于人口稠密的住宅区附近,1.8米高、4.5米宽的立交桥上,是长大铁路的主干线,过往列车繁多,上面设有三组铁路线。立交桥南北两侧建有缓步台阶,铁路旁边虽然设有防护铁丝网,但防护网却在468公里795米处被人为造成了大面积破损。当老王带着两岁的孙子向北走了300多米的时候,一列火车呼啸而至。老王情急之下上线追赶救护自己的孙子。就在老王抱着孙子要冲出铁路线时,祖孙二人同时被火车撞击身亡。
对于这一悲剧,沈阳铁路局作出了如下认定:案发当日,列车以每小时113公里的速度,行至长大线469公里300米处左右,发现前方有一男子抱着一个小孩。列车鸣笛并采取制动措施,结果列车在减速中与二人相撞。二人死于抢越铁路线路所致,属一般路外伤亡事故,老王应承担全部责任。沈阳铁路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79]178号《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我国铁路法第57条、58条予以一次性结案:补助死者家属人民币共计600元(每人300元)。
状告铁路,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沈阳铁路局的认定,胡老太不服。2006年初,胡老太聘请了王守志律师代理此案。2006年3月25日,胡老太和自己的儿子王某一起向沈阳铁路运输法院递交了诉状将沈阳铁路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沈阳铁路局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金共计435666元。
胡老太的代理人王守志在接受本刊采访时谈到了索赔的依据,他认为,沈阳铁路局是从事高危作业的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十分注意避免铁路作业对周围环境中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损害,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案发地位于市区第三铁道门北侧,铁路线穿过人口稠密的住宅区,立交桥低矮狭窄(1.8米高、4.5米宽),过往车辆、行人繁多,立交桥旁边又建有台阶,易诱使人沿台阶走上铁路路基。被告虽然在铁路旁边设置了防护铁丝网,但护网粗陋简单并不牢固,尤其是在护网产生大面积破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致使被害人能够轻易进入铁路线。这说明被告在安全保障注意义务上有严重疏漏,设置的安全网没有起到有效的安全保护作用,为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民法通则》第123条、《铁路法》第58条之规定,在这起事故中沈阳铁路局存在重大过失,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其应对此次事故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2006年6月8日,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状告沈阳铁路局的案件。在当日的法庭审理中,双方就应当适用何种依据展开了激烈的法庭辩论。
胡老太的律师提出,设置安全防护网并保证安全网发挥正常功能是铁路运输企业的法定义务。《铁路法》第42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施,保证铁路运输设施完好,保障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设立标桩,并根据需要设置围墙、栅栏等防护设施。火车拥有巨大的重量,是轨道高速运输工具,尤其经过几次提速之后,速度极快,很难立即停下来,必然对周围环境产生高度危险。沈阳铁路局有义务设置安全防护网并确保安全网的安全性能,在防护网破损的情况下应当及时维修。对此,沈阳铁路局没有及时维修防护网属于重大过失,其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沈阳铁路局则认为,老王祖孙二人在铁路线路上行走的行为,违反了《铁路法》第51条、《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30号)第59条(八)项的规定,根据铁路法第58条规定,这次事故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免责,不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判定,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沈阳铁路运输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客观存在的事实是防护网破损处位于长大线468公里795米处,事故发生地为长大线469公里100米附近,表明受害人进入铁路线路后,又向北行进了300余米的路程,然后被由南向北驶来的列车撞死。从目击者的证实情况上看,不能得出王老汉是为了救护孙子而进入铁路线路继而被机车撞死的结论。倘若王老汉是出于救护孙子的意图而被迫进入铁路线路,在长达300米的距离内,王老汉应该有充分的时间将其控制并带离危险区域,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根据机车司机的证实可以认定,穿越铁路线路是受害人王老汉故意的行为。本案的归责原则应当适用无过错原则。本案中,铁路部门设置的安全保护网经常遭到人为破坏,事故发生时,防护网不仅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护作用,还具有客观上的警示作用,这种警示作用不因防护网的破损而灭失;同时防护网作用的有效发挥不完全取决于绝对意义上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们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来实现。从防护网的破损与损害结果的关系上看,虽然防护网有所破损,但不能成为受害人穿越防护网的理由。由于铁路运输企业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且具备法定免责事由,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很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一审驳回了胡老太及其儿子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胡老太及其儿子不服提出上诉。2007年底,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定,本案是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当优先适用《铁路法》及其相关规定。造成受害人王老汉通过防护网进入铁路线路是其带领其孙子穿越铁路的自身行为,王老汉孙子的死亡应当由王老汉负责。本案的受害人王老汉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意识到防护网存在的意义和穿越铁路线路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却依然带着自己的孙子穿越防护网进入铁路线界,进而抢行铁路线路,主观上具有明显违法的故意。
此外,据胡老太及其儿子提供的目击证人介绍,该防护网经常维护好就被人弄开,有时当天就被弄坏。被上诉人沈阳铁路局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此处设置了防护网,已经尽到安全防范和警示义务。因此,防护网的破损不构成铁路运输企业在本案中的过错。因此,沈阳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授吴钧在关于火车撞人如何适用法律依据接受媒体采访时说,法律有特殊法和普通法之分。特殊法是在某一具体行业中为了调整行业中发生的法律关系而制定的法规,178号文件作为火车事故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的专项处理规定,应该属于特殊法。而民法属于普通法。从法理上讲,特殊法效力要优于一般法、普通法。例如,交通肇事,就必须依照交通法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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