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衡阳工务段临时工不合理事件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7-10-03 15:57:22  字号:[大][中][小]  评论(8条)
我们是一群工作在京广铁路衡阳工务段的一批弱势群体—临时工。虽然我们是临时工,但是我们有连续工作九年或十几年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在我们没有违反任何劳动纪律的情况下,突然停止我们的工作。作为国有企业这种行为是违反了法律,《劳动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种用人制度显然是在钻劳动法的空子。在一些小的工区,除了工长,班长和一两个正式职工外,其他的全部是临时工,几公里的上下行铁路维修完全是靠我们临时工完成。并且,我们每个月的酬劳是正式工的一半都没有,《劳动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但是现实的社会事实,却是分明向人们昭示着“按身份分配”的残酷事实。同样是面朝钢轨背朝天的工作,生活的艰难,特别是在物价飞涨的今天,这点酬劳拿的我们有点苦涩。还有,在我们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一直没有给我们办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而养老保险在我们工作期间钱是扣了,可不给我办理,一年后又发给我们,这是典型的欺下瞒上的行为。而到了现在给我们办理的确是按城市最低生活养老保障来办理。我们给用人单位工作确是按地方的。而且是最低养老保障,如果我们是工作一时,一年两年的时间,可我们是工作十几年的时间,天天和正式职工一样的工作,可以说我们是用青春最美好的时光见证了铁路这十几年的大提速和跨越式发展。在一次性补偿金的问题上,我们很无助,按原来的规定,做满八年的时间,用人单位必须发放一次性补偿金。可不知道什么时候发了一个文件说取消了,用人单位又没有及时通知我们,所以只发给我们2156元。因此我们有的同事不服,通过请律师向用人单位提出诉讼,法院给予了裁定,用人单位应该支付我们所得一次性补偿金的余款,但是用人单位却没有履行法院的裁决。向用人单位提出诉讼的就能拿到余下的补助,没有提出诉讼的就没有,并把向用人单位提出诉讼的在职临时工给清除。这样做违反什么规定了吗?这让我们感到很气愤。这就是国有企业对待劳动人民的政策吗?难道说就没有有关部门去监督用人单位这种用人制度和行为吗?希望有责任感、有办法的同志们携手呼吁全国人大关注我们基层人民的生计,这也是我们的祖国完善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最该关注的国计民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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