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铁路“做自己的法官”

http://www.railcn.net 中国铁路网 2008-04-18 11:09:29 【 网友评论
  • 今天,2008年4月17日,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目光,有必要再度关注一起“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审判。在法门还没打开、法槌尚未举起时,谁都已可说,徐建国必败无疑,北京铁路局胜券在握。今天,我们再度关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退票费一案,不是再度关注无悬念的胜败,而是再度关注撤消铁路法院何以迟迟提不上日程,再度关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什么时候终结。

  今天,2008年4月17日,追求司法公平正义的目光,有必要再度关注一起“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的审判。因为,主持公平正义的司法,有个天经地义的原则:自己不能做自己的法官。

  据中新社4月15日电预告,今天,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法庭将公开开庭,审理徐建国诉北京铁路局收取退票费一案——3月20日,在北京西客站,原告退两张合计521元的票被收退票费104元,认为权益受损而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退票费并承担诉讼费用。

  先例告诉我们,审判结果属于毫无悬念那种。近观,去年,被收退票费85元的孙在辰诉北京铁路局要求返还,就是被北京两级铁路运输法院驳回;远看,前年,被收退票费2元的李苏滨诉北京铁路局要求返还,也正是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败诉。对同样的事情,按同样的规则,做同样的处理,这是公平正义准绳的自然体现,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只消炒一回陈饭即可。

  所以,在法门还没打开、法槌尚未举起时,谁都已可说,徐建国必败无疑,北京铁路局胜券在握。这样看似拿公平正义准绳裁量的胜败,给司法公平正义的天平涂上浓重的阴影,问题不在于当然会涛声依旧的过程和结果,而在于当然会重复昨天的故事的根源——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上隶属于北京铁路局,除业务之外的人事、财政等方面,统统附着于后者。

  常识告诉我们,上法院打的官司,总是原告、被告都自认有理,惟与诉讼双方均无利害关系的法院才有审判资格——正如两个家庭起摩擦、发生冲突,评理公断者不能来自其中任何一家。而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却是北京铁路局下属单位,坐上法庭的法官是北京铁路局的人。

  当审判者与被告是“一家人”,是利益共同体,原告如何能够讨得公道?这就难怪,前年和去年,与今天的徐建国坐于完全相同的位置上的李苏滨、孙在辰都遭遇败诉,在按票面值收取20%退票费的纠纷中,他们本来就是状告铁路局所依据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无理,而北京两级铁路法院就直接拿《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判他们无理——“一家人”,不说两家话。

  当然,现实中,不止北京的两级铁路法院是北京铁路局的自己人,与铁路局、铁路分局建制合拍设置的全国任何一家铁路法院,都是这些铁路局、铁路分局的自己人,跟随铁路部门的垄断一起垄断事涉铁路运输的所有官司,并相伴铁路部门走向市场、变身企业市场化、企业化。企业自设法院,垄断者自养法官,凡事自己审自己,司法的实质公平正义还从何谈起?

  无疑,存在铁路法院的前提下,司法形式的公平正义与司法实质的公平正义相背反是个解不开的死结;换言之,只有撤消已完全不合时宜、明显与经济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南辕北辙的铁路法院,才是唯一出路。记得屡告铁路部门的郝劲松的人,都记得这种呼吁早已反响强烈。

  今天,我们再度关注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退票费一案,不是再度关注无悬念的胜败,而是再度关注撤消铁路法院何以迟迟提不上日程,再度关注“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什么时候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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