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首要目标和任务,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落实到了更为具体的操作层面上。
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呈现出多发性、多样性特点,而隐藏在各种矛盾表象之后的,是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之间的利益冲突。保持社会和谐,归根到底必须要调整人们的利益关系,体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我们能够及时发现矛盾,敢于正视矛盾,能够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人的行为,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及时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另一方面也需要我们尊重各个市场主体的利益需求,通过建立对话协商等利益协调机制,将各种矛盾置于可控制、可容忍的范围之内。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各种利益协调妥协的产物,发挥着社会利益平衡器的功能,具有通过其运行而对其他事物发生影响的客观能力。它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导向,通过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活动,以其规范性和强制性来调整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整合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秩序,从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制定完备的法律,能够激发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协调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和个人的全面发展。
为此,必须加强民主立法,扩大立法的参与面,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广泛协调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做到尊重多数,保护少数,通过制定良好的法律来倡导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等和谐社会价值理念,并为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奠定法制基础。
在铁路
跨越式发展中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平衡功能。
铁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肩负着重要使命。为实施《中长期
铁路网规划》,搞好大规模铁路建设,早日建成发达完善的
铁路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运输生产力,铁路加快了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步伐。这不仅解决了实现铁路
跨越式发展所急需的资金问题,而且意味着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在投资主体多元化的同时也带来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因此,必须遵循现代企业制度的运行规律,按照新《公司法》规定,妥善协调各方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重视协调、平衡铁路
跨越式发展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这些关系包括铁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投资铁路的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铁路公司与业务合作者之间的关系、铁路企业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等。这些关系协调平衡得好与坏,对铁路实现
跨越式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王蜜:经济学法学教研部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