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集装化运输

2006-08-14 16:48:21  来源:中国铁路网  点击:280  字号:[大][中][小]  共8条评论

六 集装化运输


(一)集装化运输的含义
    凡使用集装用具或自货包装、捆扎等方法将散装、小件包装、不易使用装卸机械作业的货物按规定集装成特定的单元后运往到站的,皆为集装化运输。

    集装化是一种现代的运输方式。它因货制宜地利用一些特制的用具,把货物集零为整、化繁为简,达到便于装卸、搬运、储存和计件,提高运输效率的目的。从广义上讲,集装箱也是集装化的一种形式。集装化的组织方式有集装箱、托盘、捆扎、集装袋、笼、网、预垫、集装架(夹)等。

(二)集装化运输条件
    集装运输的货件,集装后每件体积不应小于0.5立方米,或重量不少于500公斤。棚车装运的,每件重量不得超过1吨、长度不超过1.5米,体积不超过2立方米,到站限制为叉式车配属站。敞车装运的,每件重量不得超过到站的最大起重能力(经到站同意者除外)。

    集装化货物与非集装化货物不得按一批运输。集装货件符合整车条件的按整车办理,不够整车条件按零担办理。按零担办理的,一批只能采用同一集装方式。

    托运集装化货物,托运人须在月度要车计划(铁路运输服务订单)和货物运单上注明“集装化运输”字样,车站须加盖“集装化运输”戳记。批准后的集装化运输计划,不得以非集装化方式运输。

(三)集装化用具管理
    集装化用具原则上由托运人、收货人自备。铁路根据为集装化运输服务的原则,也可准备一部分用具,采取出租或价拨的方式供托运人、收货人使用。

    集装化用具需要回送时,车站根据运单记载的“集装化运输”戳记和按《铁路货物运输规程》规定签发的“特价运输证明书”办理回送,并按《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费率核收运费。

    为了加强集装化运输质量管理,确保行车、货物、人身安全,经铁路运输的集装化货物,将逐步实施集装化用具准运证制度。届时,持有准运证的集装化用具,在运输包装上需安装准运标牌或涂刷准运标记。实施准运证制度的集装化用具目录即将由铁道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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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编辑:老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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